在学生代表机制建设方面迈出重要一步:经大学管理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新版《学生会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新条例开篇即阐明共同原则宣言,并在第一条中清晰界定学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学生委员会在工作中恪守宪法精神,坚持反法西斯、反种族主义、反性别歧视的价值观,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致力于推动自由、开放的公共教育与研究。委员会在中央与地方组织架构中承担学生代表间的联络协调职能,积极促进并统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事务。”
这些价值观早已成为参选大学学生会的基本要求,而今更被正式写入规范大学机构运作的条例中,使代表多元学生声音的机制获得制度性确认。新条例通过具体详尽的条款,系统阐述了学生组织的职责、机构设置、运作模式等重要内容。管理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共同确立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章程,标志着全校学生群体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自六年前《杰尔米尼法案》推动大学章程改革以来,我校于2018年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此次修订重点关注大学机构的职能界定与制度创新,旨在提升治理参与度与透明度。应学生代表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专门设立了学生委员会这一新型机构。
该委员会由全校各校区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在中央与地方两级架构中发挥跨群体纽带作用,统筹协调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各类事务。它强调集体发声而非个人表达,成为大学治理体系中具有公信力的对话主体,推动大学与学生在互动中共成长。
具体而言,委员会可向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提交建议与提案,就相关议题提供咨询意见(虽不具约束力),并主动策划、资助各类文化活动。
为加速条例制定进程,使委员会能尽快依法履职,2019年当选的第三届学生代表(代表当时支持设立该机构的民意)成立了专项工作委员会,由最新选举中得票率前四的学生团体代表组成。经过充分讨论与多元观点整合,该委员会在尊重分歧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最终在学术委员会年终会议上经各部门协同审议,获得全体一致通过。
本条例文本充分体现民主参与原则,注重包容不同立场。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辅助校务决策,其核心组成“咨询小组”对应学生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参选团体,各小组按地方自治机构运作逻辑推选组长。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须来自不同参选名单),以保障代表构成的多元性。最终,全体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核准委员会成员及正副主席人选,该机制确保任命程序获得广泛共识而非简单多数决定。
条例另以四个章节详细规范学生组织运作流程,在完全符合大学集体决策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各项提案动议呈报学校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着力推动学生会议公开化,允许全体学生通过现场参与等方式观摩议事过程,以此提升学生对校园治理的关注度与参与意识。
自明年一月起,学生委员会将正式投入运作,首阶段工作将聚焦于主席团及执行委员会的选举。这一制度的落地,标志着我校学生参与大学治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